《标准化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在做草案说明时表示,现行《标准化法》确立的标准体系和管理措施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
主要表现在标准范围过窄,主要限于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要求,难以满足经济提质增效升级需求;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范围过宽,内容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建立统一市场体系;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过多,对团体、企业等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限制过严,导致标准有效供给不足;标准化工作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草案严格落实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将强制性国家标准范围严格限定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取消强制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二是明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三是为了满足地方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要,将地方标准制定权下放到设区的市、自治州。草案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四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鼓励团体、企业自主制定标准,草案增加规定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