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准概念的理解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一步理解:
    (1)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和“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
    一般所谓的秩序是指有规则、有条理、井然有序的状态。从工业系统来说,这里所指的秩序主要是指科研秩序、生产秩序、管理秩序、经济秩序等等。
    定义中的“最佳”是目的、是要求,也是标准化工作的一项指导原理(即选优原理)。如何实现“最佳”,在本书“标准化原理”一章中有较详细的叙述,此处从略。为了实现“最佳”,在开展标准化活动中,除遵循选优原理以外,还要树立全局观点和长远观点,即:在局部与全局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全局;在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长远利益。
    定义中的“共同效益”可以理解为“社会效益”,它比以前所说的“经济效益”更为广泛。这是因为制定标准不只是为了经济效益,特别是制定基础标准(如通用技术标准、互换互联标准、机电产品的结构要素或基础系列标准、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等),其社会效益显著。此外,社会效益的含义更广泛,除包含经济效益外,还包括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所以说共同效益的提法更加全面。
    (2)标准是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所谓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这里所说的“规则、导则”是提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程序、方法等,如技术工作程序、标准结构及编写规则等;“特性”是指产品、过程或服务的性质,电子产品的特性一般在产品规范中规定。需要指出,规范性文件有多种,它是诸如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法规等文件的通称,标准只是其中的一种。
    (3)制定标准的对象是“活动或其结果”。
    这里所说的“活动或其结果”是指产品。产品可包括服务、软件、硬件、流程性材料或他们的组合;产品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或是他们的组合;产品可以是预期的,也可以是非预期的。
    需要指出,并不是所有“活动或其结果”都是制定标准的对象,只有那些“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活动或其结果”才是制定标准的对象。也即是说,个性的和没有重复使用价值的都不需要制定标准文件,也就不宜作为标准化对象。在这里,“共同使用的”无需解释,而“重复使用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对反复出现多次使用的事物,如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重复投入、重复加工、重复生产;同一类活动,如产品或工程设计在不同地点、不同对象上同时或相继发生;某一种概念、方法、符号被反复使用等。对这类重复事物制定标准的目的就是总结以往经验,选择最佳方案,作为今后重复实践的目标和依据。这样作可以扩大最佳方案的使用,以谋求最大的效益。另一种是对某些科研新成就或技术新成果,虽然重复实践的次数不多,但为了引导其发展,保证各相关部分的互连(对电子产品还要求统一制式,实现互通、互操作),主要零部件的互换,需要制定一些超前标准,供在今后重复实践中不断使用与完善。    (4)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
    标准产生的基础是“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这就奠定了标准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为此,每制定一项标准必须切实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是将科研新成就、技术新成果同实践中积累的先进经验相互结合,通过综合分析、比较、优化后形成标准。所以制定标准的过程也是对科学、技术和经验加以消化、提炼和概括的过程。
二是对标准中的每项规定,都要经过认真研究,全面分析,充分协商,将其制定的更科学更适用,避免将局部的和片面性的经验纳入标准。
    (5)制定的标准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
    标准是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或技术依据,只有通过贯彻实施才能取得效益。因此,制定标准过程中的协商一致是完全必要的。照顾各有关方面的利益和建议,必然得到认可和欢迎;经过集思广益,标准内容必然更加科学,更少片面性;经过协商讨论,便于各有关方面对标准的理解,有利于标准的实施。也就是说,协商一致体现了标准的民主性和群众性。
    协商一致(consensus)是指:普遍同意,表征为对实质性问题,有关重要方面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并且按程序对有关各方面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和对争议经过了协调。协商一致并不意味着没有异议。简言之,协商一致是指有关各界的重要一方对标准中的实质性问题普遍接受,没有坚持反对意见,并不是说所有各方全无异议。
    (6)标准需经“公认机构”的批准。
    为了保证标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标准需经公认机构批准这是非常必要的。这里所指公认机构,自然是权威机构,它一般包括政府主管部门、标准化组织或团体(包括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从事标准化工作的协会或学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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