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门关于对新能源汽车安全、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执行有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

 

  1. 【颁布日期】2016-12-02
  2. 【时效性】
  3. 【实施日期】12/02/2016
  4. 【文 号】工信厅联装函〔2016〕782号
  5.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2016年督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地方政府加强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和排放监管,督促汽车生产企业提升产品安全技术性能和排放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新能源汽车在全国范围内的大力推广以及国家机动车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全面实施,根据《2016年政府督查工作要点》,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以下统称五部门)将于近期对新能源汽车安全、机动车排放标准升级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一)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政策执行情况
    1.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组织机构建立和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2.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成立、工作方案制定以及组织实施工作情况;所在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情况。
    3.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平台方案制定和实际建立、数据接受和上传情况;所在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监管平台建立、运行状态监测、数据管理上传和安全隐患预警及消除情况;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情况。
    4.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安全事故处理应急机制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和抢险救援方案制定以及事故调研报告和救援情况。
    (二)排放标准升级执行情况
    1.自2016年4月1日起所在地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的国五排放标准符合性情况。
    2.所在地国五油品供应和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情况。
    3.所在地汽车生产企业国五排放汽车生产准备及实施情况。
    二、督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地方和行业自查
    各省(区、市)应根据督查重点组织开展全面自查,经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6年12月16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协会应组织对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机动车国五排放标准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2016年12月16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查报告应反映重点事项完成进度和成效,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查找主要问题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建议。
    (二)实地督查
    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自查基础上,五部门将选择部分地区(省、区、市)、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实地督查。实地督查采取座谈交流、查阅资料、监管数据核查、生产和销售产品符合性抽查、公布督查举报电话、反馈督查意见等方式进行。实地督查时间安排在2016年12月中下旬。
    请各省(区、市)尽快确定联系人,将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传真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请接受实地督查省(市)安排有关部门的同志参加实地督查工作。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 陈春梅/010-68205629
    环境保护部大气司 汪 涛/010-66556234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监管局 续黎明/010-88650756
    国家质检总局执法司 杨建林/010-82262126
    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易 俗/010-66597314

附件:1.新能源汽车安全情况核查表
       
2.国五排放轻型车现场核查表
       
3.国五排放重型柴油车现场核查表
       
4.国五油品供应情况核查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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