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

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会员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的组织建设和会员规范化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工作的有序开展,促进超电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社团组织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联盟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联盟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本联盟采取单位会员。

第五条 全国超级电容行业骨干企业、科研设计单位、研究团体、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以及与超级电容领域相关单位,凡承认本联盟章程,愿意参加本联盟工作,缴纳会费,即可成为本联盟的单位会员。

第三章 会籍

第六条 申请加入超电联盟的单位,应在联盟日常办事机构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条 单位会员申请入会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1.会员登记表;

2.单位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有关资料;

3.联盟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八条 联盟日常办事机构根据有关程序,对申请入会单位和个人所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普通会员报超电秘书审议,理事单位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对符合入会条件的单位以登记,确认其会员资格,由理事会或其授权联盟日常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1-2名,代表其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且不得同时兼任本联盟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时,应向联盟提出更换申请和继任人选。

第十条 为方便联盟与单位会员的联系,每个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联盟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络。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会员需调整联络员时,应通知联盟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1.法人或机构终止;

2.书面通知退会;

3.连续2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盟活动;

4.长期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

会员资格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员资格终止时,联盟收回会员证,其会员代表在超电联盟担任的职务应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各项推广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各项服务、标准制修订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联盟决议;

(三)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六)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保守本联盟及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联盟日常管理工作由秘书长领导的办事机构负责。其他会员不驻会工作。

第十六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会费及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本联盟:

1.变更法人住所、联系方式;

2.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3.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人组织形式;

4.法人或机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

5.联盟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函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会员应按照联盟求定期或不定期向联盟报送业务信息资料,接受联盟根据行业自律性管理需要组织的信息统计、推广交流等工作。联盟秘书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知悉的会员商业秘密,签署联盟保密协议。会员未经授权许可,不得以联盟的名义对外公开发布信息和接受新闻采访。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超电联盟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超电联盟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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