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章程
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联盟名称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超级电容产业联盟,英文译名China's super capacitor industry alliance缩写:csci。
第二条:联盟性质
本团体是由中国超级电容相关行业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高校科院机构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而依照本团体章程开展活动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联盟宗旨
联盟以推进技术创新、加快产业发展、满足用户需求、促进市场繁荣为宗旨,按照开放、合作、自律、协调、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联盟遵守中国宪法、法律和相关管理政策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并以联盟制定的各种制度、程序为依据,建立联盟内部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环境。
第四条:管理
本联盟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人才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他文件。
第五条:住所
本联盟的住地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目标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目标
以市场和用户需求为中心,依托超级电容产业领域的上、中、下游企业,在为用户提供产品与服务、满足用户需求的同时,积极开展该领域的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产品应用、服务推广,搭建国内、国际交流平台,构建符合我国超级电容技术产品与服务标准体系,引导产业和市场向着良性健康的方向发展。
第七条:业务范围
(一) 服务产业应用
以“整合资源,共同发展”为联盟创建宗旨,整合超级电容从产业链的研发、制造、零部件供应和终端用户等资源,加强产学研用的连接,建立超级电容产业化配套服务体系。
(二) 产业政策研究
密切跟踪超级电容产业发展政策,宣传、执行政府有关超级电容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完成有关部门交办的各种任务,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各种合理化建议,以营造产业良性发展的政策环境。
(三)标准制定研究
在服务、推广应用的基础上,有计划的申报行业、国家标准,建立以我国自主技术为核心的超级电容产品与服务标准体系;建立符合制订联盟社团标准,以规范联盟在技术创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上的一致性与联合性,以此促进我国超级电容行业市场的良性发展。
(四)产业态势研究
开展超级电容领域市场调研,研究探讨超级电容产业发展关键环节,发布超级电容产业发展动态、超电行业发展趋势、应用技术创新等信息;组织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超电产业规划、重大专项、实施推广和落实与之相关的项目任务。
(五)技术应用交流
以各种方式,促进国内、国际的超级电容领域的技术、产品、服务、应用交流,并积极开展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合作、人才培训等各项工作。建立成员间的交流、合作平台,实现成员间的资源共享、人才互补并就超级电容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共同进行研究、攻关,实现“共享成果、共同进步”;协助成员单位开展产业标准的跟踪、研究及推广工作。
(七)信息统计服务
根据超电领域发展需要,开展超电行业信息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发布行业态势、信息,对统计资料进行研究和分析,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八)人才对接培养
与高校、企业对接,为成员单位的人才招聘、培训、互访提供渠道,推动相关院校设立专门学科,为定向培养人才创造有利条件。
(九)其他
营造良好的联盟合作氛围,开展超级电容产业积极探索合作,对外展示超电企业实力与形象,定期举办论坛,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根据市场和用户需求,开展其他有关的业务和工作。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成员要求
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二)拥护并遵守本联盟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约定;
(三)按照联盟成员的要求履行自己职责。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秘书处审议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规行约;
(二)遵守本联盟章程及规章制度,执行本联盟决议;
(三)诚实守信,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联盟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五)参加本联盟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会议;
(六)向本联盟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保守本联盟及会员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2/3)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顾问、专家委员会成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含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含2/3)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联盟设立秘书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同时,秘书处或联盟可下设若干工作组或推进委员会。各下设工作组或推进委员会应根据本联盟的章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作为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含2/3)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全面工作;
(二)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主持理事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重大问题;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理事长开展联盟各项工作,受理事长委托行使第一、二项的职权,对理事长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决定;
(七)开展联盟对外的宣传、推广、应用等业务工作;
(八)代表联盟接受有关资金、基金及捐赠;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联盟共同产品销售或共同商标使用所获得的费用
(五)联盟检测、咨询、培训等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收取
本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经费使用
本联盟经费全部归属于联盟,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该范围以外进行使用。
在联盟注册有关实体单位时,经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联盟经费可作为实体单位的注册资金。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
本联盟财务委托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进行管理,在标协账户上设立专门项目,专款专用,并按照国家对社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联盟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接受相关部门财务审计检查。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
本联盟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成员公布。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以及职称评聘等,参照国家对社团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五条 章程修改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修改草案,经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指导单位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联盟终止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经过代表大会有效表决后通过。
第三十七条 清算
本联盟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其他
本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联盟章程于2016年 月 日经联盟第一次理事会决议通过并开始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