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3月22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就《关于公开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附件《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为10兆瓦/1小时及以上的独立电化学储能电站。其他飞轮、压缩空气等新型储能电站参照执行。

储能细则显示,新型储能可以参与一次调频、二次调频、无功调节以及调峰辅助服务并获得补偿,补偿规则标准主要为:

一次调频:

小频差扰动:独立储能电站月度补偿=超过理论动作积分电量70%的月度动作积分电量(兆瓦时)×0.5×R1(元/兆瓦时)。即补偿标准为0.5×150000元/兆瓦时=75元/kWh。

大频差扰动:独立储能电站月度补偿=超过理论动作积分电量70%的月度动作积分电量(兆瓦时) ×10×R1(元/兆瓦时)。即补偿标准为10×150000元/兆瓦时=1500元/kWh。

二次调频补偿:

调节容量补偿费用=调节容量服务供应量×R2(元/兆瓦时),各种 AGC 控制模式均可获得容量补偿费用。即补偿标准为广东12元/MWh、广西5元/MWh、云南5元/MWh、贵州10元/MWh、海南10元/MWh。

AGC 投调频控制模式的,调节电量补偿费用=AGC实际调节电量(兆瓦时)×R3(元/兆瓦时)。即补偿标准为广东80元/MWh、广西20元/MWh、云南40元/MWh、贵州80元/MWh、海南80元/MWh。

无功补偿:

独立储能电站无功电压补偿:对独立储能电站注入无功,维持系统电压水平的服务供应量按照R10(元/兆乏小时)的标准补偿;对独立储能电站吸收无功,防止系统电压过高的服务供应量按照15×R10(元/兆乏时)的标准补偿。标准为R10=1元/兆乏时。

此外,文件明确根据“谁提供、谁获利,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电力用户将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分摊。如一次调频、二次调频、调峰等辅助服务都提出补偿费用由发电企业、市场化电力用户等所有并网主体共同分摊;为特定并网主体或电力用户服务的电力辅助服务,补偿费用 由相关并网主体或电力用户分摊。两个细则还指出,现阶段,抽水蓄能、新型储能不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而且也不参与电力并网运行考核费用返还。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原文如下:

附件1: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2: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3:南方区域风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4:南方区域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5: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6:南方区域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7: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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